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12月2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資字第1100025603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14條、第24條、第32條、第34條、第35條;增訂第14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資字第1100376788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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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者應與資訊用戶簽訂書面契約,並將該契約正本放置於總公司或台灣地區代理人營業處所,以便本公司之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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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之契約內容應送乙份至本公司備查,其內容應明訂資訊用戶遵守本辦法之規定﹐盜接、轉接交易資訊時之處罰及應負之民、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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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者經本公司要求派員會同訪查其資訊用戶使用處所時,應盡力配合,不得故意拒絕或規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