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12月2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資字第1100025603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14條、第24條、第32條、第34條、第35條;增訂第14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資字第1100376788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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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者應編具資訊設備使用明細表或播放交易資訊頻道明細表送交本公司,其有新增、異動者應於每月五日前彙送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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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者以指定方式傳輸交易資訊,應自行建立資訊用戶管理檔案者,得免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填製資訊設備使用明細表申報本公司,其資訊用戶新增、異動資料,並得免依前項規定每月五日前彙送本公司。但申請使用者應將資訊用戶管理檔案放置於總公司,以便本公司之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