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12月2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資字第1100025603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14條、第24條、第32條、第34條、第35條;增訂第14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資字第1100376788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 申請使用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向本公司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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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表人、負責人、連絡人、代理人、營業地址、連絡電話及傳真號碼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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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機房負責人、地址、連絡電話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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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及負責人有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等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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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及負責人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或假扣押、假處分之申請或執行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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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經本公司規定應申報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