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12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資字第1100025603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14條、第24條、第32條、第34條、第35條;增訂第14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資字第1100376788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有線廣播電視業者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轉接其他申請使用者傳輸之交易資訊播放交易資訊頻道應檢具申請書並繳驗資料如下:
    1. 一、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及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
      1.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財團法人登記證影本。
      2. (二)公司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 (三)有線廣播電視事業許可證照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許可執照影本。
      4. (四)交易資訊來源證明文件。
    2. 二、有線播送系統
      1.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財團法人登記證影本。
      2. (二)公司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 (三)有線播送系統登記證影本。
      4. (四)交易資訊來源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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