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12月2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資字第1100025603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14條、第24條、第32條、第34條、第35條;增訂第14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資字第1100376788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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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公司、電信事業等申請使用者申請使用交易資訊時應繳驗資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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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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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財團法人登記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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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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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證照(或許可函)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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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年度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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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非以經營交易資訊為主要業務之申請使用者,申請時應符合之資格,在避免不當造成業者之參進障礙並損及市場之自由競爭之原則下,由本公司視實際需要,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