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12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資字第1100025603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14條、第24條、第32條、第34條、第35條;增訂第14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資字第1100376788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資訊公司、電信事業等申請使用者申請使用交易資訊時應繳驗資料如下:
    1. 一、申請書。
    2.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財團法人登記證影本。
    3. 三、公司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4. 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證照(或許可函)影本。
    5. 五、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年度財務報告。
  2. 對非以經營交易資訊為主要業務之申請使用者,申請時應符合之資格,在避免不當造成業者之參進障礙並損及市場之自由競爭之原則下,由本公司視實際需要,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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