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12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資字第1100025603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14條、第24條、第32條、第34條、第35條;增訂第14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資字第1100376788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凡使用本公司交易資訊之處所,除證券商營業處所外,不得有下列場地設置、設備或行為:
    1. 一、證券行情電動揭示板及跑馬燈。
    2. 二、競價用終端設備。
    3. 三、辦理簽訂受託買賣契約、接受買賣有價證券之委託或辦理有價證券買賣交割。
    4. 四、經營類似證券商業務有關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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