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12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11001966241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6條條文;增訂第6條附件

所有條文

  1. 非公務機關為因應個人資料之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應訂定下列應變、通報及預防機制:
    1. 一、事故發生後應採取之各類措施,包括:
      1. (一)控制當事人損害之方式。
      2. (二)查明事故後通知當事人之適當方式。
      3. (三)應通知當事人事故事實、所為因應措施及諮詢服務專線等內容。
    2. 二、事故發生後應受通報之對象及其通報方式。
    3. 三、事故發生後,其矯正預防措施之研議機制。
  2. 非公務機關遇有重大個人資料事故者,應依附件格式於七十二小時內通報本會。但於其他法令另有規定時,並應依各該法令之規定辦理。依前項第三款所研議之矯正預防措施,並應經公正、獨立且取得相關公認認證資格之專家,進行整體診斷及檢視。
  3. 前項所稱重大個人資料事故,係指個人資料遭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將危及非公務機關正常營運或大量當事人權益之情形。
  4. 本會接受非公務機關依第二項通報後,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等規定,為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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