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黃金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11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00003507號函修正發布第10條、第11條條文,自110年12月3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00372059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新月份契約之上市,以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最近交割月份臺幣黃金期貨契約每日結算價為基準,向下取最接近之履約價格間距倍數為履約價格推出一個契約。另以前述履約價格為基準,於一般交易時段依履約價格間距,上下各推出五個不同履約價格之契約。
  2. 前項所稱之履約價格間距,依下列方式決定之:
    1. 一、履約價格未達二千元:最近月契約間距為新臺幣五元,接續之二個偶數月契約間距為新臺幣二十五元。
    2. 二、履約價格二千元以上,未達四千元:最近月契約間距為新臺幣二十五元,接續之二個偶數月契約間距為新臺幣五十元。
    3. 三、履約價格四千元以上:最近月契約間距為新臺幣五十元,接續之二個偶數月契約間距為新臺幣一百元。
  3. 契約存續期間新履約價格契約之上市,於一般交易時段依履約價格間距依序推出新履約價格契約,至履約價格高於或低於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最近交割月份臺幣黃金期貨契約每日結算價之契約達五個為止。
  4. 當次近月契約成為最近月契約時,於一般交易時段依最近月契約履約價格間距,補足履約價格契約涵蓋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最近交割月份臺幣黃金期貨契約每日結算價上下各五個不同履約價格之契約。
  5. 除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推出不同履約價格契約外,本公司得視市場狀況推出其他履約價格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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