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11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00052772號函修正發布全文3點(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00364627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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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注意事項
    1. 1.第二點風險報酬等級係依基金類型、投資區域或主要投資標的/產業,由低至高,區分為「RR1、RR2、RR3、RR4、RR5」五個風險報酬等級。採用本分類標準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總代理人應以顯著方式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簡式)公開說明書、境外基金之投資人須知或銷售文件中於標示RR等級之後方備註說明RR係計算過去5年基金淨值波動度標準差,以標準差區間予以分類等級,並以警語提醒投資人此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無法涵蓋所有風險(如:基金計價幣別匯率風險、投資標的產業風險、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等),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投資人仍應注意所投資基金個別的風險。同時應列示基金其他主要風險(如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等),並說明基金歸屬於此風險報酬等級之原因。
    2. 2.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若採本分類標準為辦理投資人基金適合度審查之參考,仍應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等規定,於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know your customer)及所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know your products),俾確保所銷售基金對投資人之適合度。
    3. 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採用本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時,得依基金之投資策略、風險係數及整體綜合考量,適度調高基金風險報酬等級(例如:債券型/全球/非投資等級債券乙類之風險報酬等級由RR3調升為RR4或RR5),嗣後於基金投資策略不變之原則下,基金淨值波動度如有顯著趨緩情形者,得適度調整基金風險報酬等級,惟不得低於依前述第二點分類之風險報酬等級,且基金風險報酬評估應訂定相關檢視機制、敘明調整原因,並留存相關書面文件或評估軌跡,俾供查核。
    4. 4.第二點所列各類型基金之風險報酬等級有修正時,已成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在國內募集銷售之境外基金,得按修正後風險報酬等級予以調整。是項調整就投資人以定期定額或定期不定額方式按原訂契約繼續申購基金者,不視為新申購基金,得不重新檢視適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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