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9月1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1002426940號令修正發布第15條、第16條、第24條至第26條、第30條、第40條、第45條條文,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流動負債,指商業預期於其正常營業週期中清償之負債;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之負債;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到期清償之負債,即使該負債於資產負債表日後至通過財務報表前已完成長期性之再融資或重新安排付款協議;商業不能無條件將清償期限遞延至資產負債表日後至少十二個月之負債。
  2. 流動負債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1. 一、短期借款:指向金融機構或他人借入或透支之款項。
      1. (一)應依借款種類註明借款性質、保證情形及利率區間,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揭露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
      2. (二)向金融機構、業主、員工、關係人、其他個人或機構借入之款項,應分別揭露。
    2. 二、應付短期票券:指為自貨幣市場獲取資金,而委託金融機構發行之短期票券,包括應付商業本票及銀行承兌匯票等。應付短期票券應註明保證、承兌機構及利率;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揭露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
    3. 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流動:指持有供交易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4. 四、避險之金融負債—流動:指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金融負債。
    5. 五、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流動:指與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權益工具連結,並以交付該等權益工具交割之衍生工具,其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之金融負債。
    6. 六、應付票據:指商業應付之各種票據。
      1. (一)因營業而發生與非因營業而發生者,應分別列示。
      2. (二)金額重大之應付關係人票據,應單獨列示。
      3. (三)已提供擔保品者,應揭露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
      4. (四)存出保證用之票據,於保證之責任終止時可收回註銷者,得不列為流動負債,但應揭露保證之性質及金額。
    7. 七、應付帳款:指因賒購原物料、商品或勞務所發生之債務。
      1. (一)因營業而發生與非因營業而發生者,應分別列示。
      2. (二)金額重大之應付關係人款項,應單獨列示。
      3. (三)已提供擔保品者,應揭露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
    8. 八、其他應付款:指不屬於應付票據、應付帳款之應付款項,如應付薪資、應付稅捐、應付股息紅利等。應付股息紅利,如已確定分派辦法及預定支付日期者,應予揭露。
    9. 九、本期所得稅負債:指尚未支付之本期及前期所得稅。
    10. 十、預收款項:指預為收納之各種款項;其應按主要類別分別列示,有特別約定事項者,應予揭露。
    11. 十一、負債準備-流動:指不確定時點或金額之流動負債。商業因過去事件而負有現時義務,且很有可能需要流出具經濟效益之資源以清償該義務,及該義務之金額能可靠估計時,應認列負債準備。
    12. 十二、其他流動負債:指不能歸屬於前十一款之流動負債。
  3. 短期借款、應付短期票券、應付票據、應付帳款及其他應付款,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折現金額影響不大者,得以交易金額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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