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9月1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1002426940號令修正發布第15條、第16條、第24條至第26條、第30條、第40條、第45條條文,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長期性之投資,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1. 一、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2. 二、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3. 三、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4. 四、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5. 五、避險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6. 六、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指持有具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能力之權益工具投資。
  2. 長期性之投資有提供作質,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者,應予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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