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可持續發展債券作業要點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4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000570591號公告廢止,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134704號函)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應於可持續發展債券存續期間或所募資金運用期間,於年度財務報告公告後三十日內,在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資金運用情形公告。但有正當理由者,得向本中心申請每年依自行訂定之期限定期辦理公告。
  2. 發行人應每年於前項規定之期限內由認證機構出具對資金運用情形是否符合投資計畫書之評估意見或認證報告,並將資金運用情形之評估意見或認證報告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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