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可持續發展債券作業要點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4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000570591號公告廢止,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134704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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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申請可持續發展債券資格認可,本中心於申請書件送達之日起三個營業日內完成審查。但有特殊情形,得簽報核准後延長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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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本中心審查前項書件齊備,並符合本作業要點規定者,本中心得出具可持續發展債券資格認可文件;如審查發現有申請書件不完備或記載事項不充分者,應限期請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簽報予以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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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應於前項認可文件發文日起兩個月內向本中心申請債券櫃檯買賣,逾期該認可文件失其效力。但其有正當理由申請延期,經本中心核准者,得再延長兩個月,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