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可持續發展債券作業要點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4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000570591號公告廢止,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134704號函) |
所有條文
- 發行人發行下列之有價證券,符合第四條規定者,得向本中心申請可持續發展債券資格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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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六條、第七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申請櫃檯買賣之普通公司債或金融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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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本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第三十六條規定,申請櫃檯買賣之新臺幣計價外國普通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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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本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第三條規定,申請櫃檯買賣之有價證券。但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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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七條之一規定,申請櫃檯買賣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