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綠色債券作業要點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4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000570591號公告廢止,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134704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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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所稱綠色投資計畫係指投資於下列事項,並具實質改善環境之效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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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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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能源使用效率提昇及能源節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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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溫室氣體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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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廢棄物回收處理或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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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農林資源保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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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生物多樣性保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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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污染防治與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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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水資源節約、潔淨或回收循環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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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氣候變遷調適或經本中心認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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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綠色投資計畫不得為化石燃料發電項目,但符合國際金融市場慣例之綠色債券標準所訂之技術篩選條件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