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綠色債券作業要點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4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000570591號公告廢止,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134704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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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申請綠色債券資格認可,應依其有價證券種類分別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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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公司債:發行人所募集之資金全部用於綠色投資計畫支出或償還綠色投資計畫之債務;外國金融機構所募集之資金全部用於綠色投資計畫之放款、綠色投資計畫支出或償還綠色投資計畫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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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債券:發行人所募集之資金全部用於綠色投資計畫之放款、綠色投資計畫支出或償還綠色投資計畫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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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資產池均源自綠色投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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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Sukuk):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之發起人所取得之資金全部用於綠色投資計畫支出或償還綠色投資計畫之債務;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之發起人為外國金融機構者,其所取得之資金全部用於綠色投資計畫之放款、綠色投資計畫支出或償還綠色投資計畫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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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三款所稱資產池,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之規定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