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4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0000738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點、第6點之1,自110年5月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00332892號函)

所有條文

  1. 提供市場流動契約對流動量提供者之責任義務至少應規範下列事項(以下標準應含自開市後至收市前一段時間):
    1. 一、該ETF受益憑證於本公司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所揭示之最佳一檔買賣價差範圍,其計算公式如下:(最佳一檔買賣價差)=〔(未成交之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未成交之最高買進申報價格)〕/(未成交之最低賣出申報價格)。
    2. 二、流動量提供者對該ETF受益憑證之最少有效報價時間,所稱有效報價時間係指買進、賣出委託,其價格均介於前一次未成交之最低賣出申報價格以上特定範圍及未成交之最高買進申報價格以下特定範圍或成交價上下特定範圍內。針對有效報價時間及計算之買進及賣出申報數量應訂定最低標準。
    3. 三、流動量提供者於遇該ETF受益憑證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六項及第八項之情事時,必須於延緩撮合期間申報買進及賣出委託之最低數量標準。
    4. 四、市場行情揭示僅有買進或賣出價格之持續時間限制,但該ETF受益憑證價格為漲停或跌停,或揭示之最佳買價或賣價為市價,不在此限。如遇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六項及第八項,致須延緩撮合,該延緩撮合期間得排除於時間限制計算。
    5. 五、同意本公司將流動量提供者ETF受益憑證專戶中就該ETF受益憑證所有買賣申報及成交明細提供予投信事業、期信事業或境外基金總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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