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出具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上櫃同意函審查標準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4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00057059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附表,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134704號函)

所有條文

  1. 凡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符合下列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者,本中心得出具同意函。
    1. 一、具有明確還本金額、存續期間、及孳息計付方式之定義與計算標準。
    2. 二、自櫃檯買賣日起算,其到期日須達一年以上。
    3. 三、發行總金額在五億元以上。
    4. 四、受益人或持有人人數達五人,且單一持有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金額不得超過發行總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但持有人為獨立專業投資者,不受百分之二十持有比例之限制。
  2. 前項所稱獨立專業投資者,指「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法人或機構或該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基金;且非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所稱之創始機構,或其利害關係人或公司法所稱之關係企業或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定之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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