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第一上櫃公司管理作業要點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4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000557121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3條、第14條、第17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3346811號函)

所有條文

  1. 第一上櫃公司公開重大訊息、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辦理資訊申報、編製及公開股東會年報與財務報告如有違反本管理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條及第六條之規定者,本中心得依各相關規定處置。
  2. 第一上櫃公司如有違反本管理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條之二、第十三條之一之規定,或編製及公開財務預測,暨辦理內部控制制度、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取得或處分資產及董事會議事程序如有違反本管理作業要點第七條至第十一條之規定者,本中心得依個案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之違約金,惟其於最近一年內累計課處次數達二次以上(含本次)者,該次即處以伍萬元之違約金。相關違反情事經本中心評估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具重大影響性者,最高得處以一百萬元之違約金,本中心並得依業務規則第十二條或第十二條之一規定予以變更交易方式或停止交易之處置。
  3. 除前二項之處置外,本中心得函請第一上櫃公司提出改善措施,並得請其洽簽證會計師或主辦推薦證券商或主辦證券承銷商提出相關補充說明或評估意見書一併函覆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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