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第一上櫃公司管理作業要點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4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000557121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3條、第14條、第17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334681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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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上櫃公司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五人,並應依本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第十四條之規定持續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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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董事會成員應由逾二分之一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者組成之,法人股東當選為董事者,以其實質受益人為判斷基準;獨立董事至少二人應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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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獨立董事因故解任而未依規定補選者,其處置措施準用本中心「上櫃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