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主辦推薦證券商受託協助第一上櫃公司遵循我國法令暨本中心上櫃相關規章應行注意事項要點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4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0005571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點至第6點,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3346811號函)

所有條文

  1. 主辦推薦證券商及接任之推薦證券商於受第一上櫃公司委任協助其法令遵循事宜之期間,應就所協助之過程及所進行之實地訪察,留存相關文件、底稿、資料或訪談紀錄,必要時本中心得調閱之。
  2. 主辦推薦證券商應每季以網際網路方式將前項協助法令遵循之紀錄表上傳至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本中心每年度應隨機選定其中百分之五以上為抽核對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列為優先抽核之對象並計入上開選定之比率及件數:
    1. (一)主管機關或司法檢調機關指示查核或舉證者。
    2. (二)經具名檢舉且舉證具體者。
    3. (三)媒體報導委任公司之財務業務有重大異常情事者。
    4. (四)推薦證券商未依規定按季申報協助法令遵循紀錄表情節嚴重者。
    5. (五)第一上櫃公司因違反我國證券相關法令或本中心上櫃相關規章情節重大,經主管機關依法令規定處罰行政罰緩或本中心依規定處罰違約金以上處分或處置者。
    6. (六)本中心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者。
  3. 推薦證券商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本中心得調閱第一項之文件、底稿或資料,依本中心「就證券商之評估報告、總結意見或相關資料缺失處理辦法」規定,予以處記缺點或於一定期間內拒絕接受其所推薦之興櫃股票登錄案及所出具之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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