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主辦推薦證券商受託協助第一上櫃公司遵循我國法令暨本中心上櫃相關規章應行注意事項要點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4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0005571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點至第6點,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3346811號函)

所有條文

  1. 第一上櫃公司於委任契約存續期間屆滿前,除因主辦推薦證券商怠於履行委任契約、雙方對於委任契約之履行出現重大爭議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外,不得終止與主辦推薦證券商之委任契約。
  2. 第一上櫃公司依前項規定終止與主辦推薦證券商之委任契約,應以書面敘明終止契約之事由與接任推薦證券商之名稱,並檢附新任推薦證券商願負主辦推薦證券商義務之承諾書及委任契約,函報本中心備查。且其委任期間不得短於原委任契約之剩餘存續期間。
  3. 前二項受委任推薦證券商應符合本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第八條之規定。
  4. 第一上櫃公司依第二項規定委任其他推薦證券商辦理協助法令遵循事宜,適用本要點相關規定。
  5. 第一上櫃公司未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委任其他推薦證券商辦理協助法令遵循事宜,視為「違反申請上櫃時所出具之承諾事項」,本中心得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停止其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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