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主辦推薦證券商受託協助第一上櫃公司遵循我國法令暨本中心上櫃相關規章應行注意事項要點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4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0005571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點至第6點,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3346811號函)

所有條文

  1. 主辦推薦證券商協助第一上櫃公司遵循中華民國證券法令暨上櫃相關規章,應履行以下職責:
    1. (一)指定專責人員協助及指導第一上櫃公司遵循中華民國證券法令、本中心規章、公告事項及上櫃契約,應適時提供相關建議。
    2. (二)於第一上櫃公司依規定辦理重大訊息記者會前,應提供諮詢建議並審閱資訊揭露之完整性及合規性。若知悉或發現第一上櫃公司有未依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事項辦理者,應即主動聯繫該公司依規辦理並通知本中心。
    3. (三)主辦推薦證券商於本中心對第一上櫃公司執行平時及例外管理等監理時,應協助其完成本中心要求之事項,並陪同出席本中心相關監理會議,協助其說明及準備資料。
    4. (四)督促第一上櫃公司確實履行上櫃時對本中心所出具之承諾事項;如發現第一上櫃公司未能履行承諾,應立即通知本中心。
    5. (五)每年辦理或協助第一上櫃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發言人、代理發言人、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及內部稽核主管及訴訟非訟代理人依規定參加公司治理、商務、法務等課程,以瞭解相關法律責任。該等人員請辭及轉任時,應瞭解原因,如有重大異常情事者,應通知本中心。
    6. (六)列席委任公司董事會適時提供諮詢建議,事後審閱董事會議事錄,以掌握公司董事會之運作情形,並指定專責人員與獨立董事建立溝通機制;協助委任公司遴選適格之董事提名名單以組成有效運作之董事會。
    7. (七)每年實地訪察委任公司重要營業據點或子公司了解營運現況,並訪談該等公司實際負責人及主管財務業務之重要人員,並做成訪談紀錄。
    8. (八)每年協助第一上櫃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法人說明會。
    9. (九)蒐集第一上櫃公司重要營運據點之大眾傳播媒體報導對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資訊及協助其處理相關重大訊息之公開。如發現第一上櫃公司未能依規定及時發布重大訊息,應立即洽詢該公司依規定揭露並通知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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