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辦理中央登錄公債借貸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5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0005704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並自110年7月20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00339713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不得與下列關係人從事中央登錄公債借貸交易:
-
一、本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法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受僱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
-
二、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由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之本證券商法人股東。
-
三、本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法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等之配偶。
-
四、具有第一款身分者之未成年子女。
-
-
前項之規定,證券商應訂定於內部控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