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辦理中央登錄公債借貸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5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0005704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並自110年7月20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00339713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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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未依前條第二項之通知補足差額者,即為違約,證券商應向本中心申報違約,本中心即行轉知證券交易所及各證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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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得自客戶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就應補差額部分按約定借券費率百分之十收取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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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向客戶借入中央登錄公債,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情事之一者,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本中心自次一營業日起,將該借券證券商為出借人繳存之履約保證金現金或保證銀行撥付之保證金額,交付予出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