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辦理中央登錄公債借貸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5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0005704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並自110年7月20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00339713號函同意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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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戶整戶擔保比率因價格變動致超過原始擔保比率者,客戶得依雙方約定,請求證券商返還各該筆中央登錄公債擔保比率超過原始擔保比率部分之擔保品或抵充其他筆借貸交易,惟返還後之整戶擔保比率不得低於原始擔保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