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辦理中央登錄公債借貸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5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0005704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並自110年7月20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00339713號函同意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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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戶提供之債券擔保品應保證權利之完整,有權利瑕疵或法律上爭議者,證券商於依第二十條計算擔保比率時,應扣除該種債券,並即通知客戶於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個營業日內,以相等抵繳價值之適格擔保品更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