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辦理中央登錄公債借貸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5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0005704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並自110年7月20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00339713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 客戶了結部分借券部位,若其借貸帳戶尚未了結部位之整戶擔保比率低於擔保維持率時,證券商應於不低於其擔保維持率之必要範圍內,留置全部或部分應退擔保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