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辦理中央登錄公債借貸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5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0005704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並自110年7月20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00339713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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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接受客戶申請借券時,應向客戶收取擔保品,且其抵繳總值應不低於借貸標的參考市價百分之一百一十之原始擔保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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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於借貸期間向客戶收取之擔保品,其抵繳總值應維持不低於借貸標的參考市價百分之一百零五之擔保維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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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比率計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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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擔保比率等於擔保品抵繳總值除以所借標的債券參考市價,再乘以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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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擔保品抵繳總值等於擔保債券參考市價加上現金擔保品及銀行保證之總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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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三項參考市價為每日本中心債券公平價格表所載之成交價及理論價。適用順序為有成交價者為成交價,無成交價者為理論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