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辦理中央登錄公債借貸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5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0005704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並自110年7月20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00339713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辦理中央登錄公債借貸交易應行收付之款項及中央登錄公債,均應有詳實之紀錄及收付憑證,並應逐日編製下列表報:
-
一、中央登錄公債借貸交易營業日報表。
-
二、中央登錄公債借貸部位餘額彙總表與明細表。
-
三、中央登錄公債借貸擔保品收付、處分及運用明細表。
-
四、擔保品明細表。
-
五、擔保品差額追補明細表。
-
六、權益補償明細表。
-
七、履約保證金明細表。
-
-
前項報表應依本中心規定之必要記載事項編製,並得以媒體儲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