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辦理中央登錄公債借貸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5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0005704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並自110年7月20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00339713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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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得依雙方約定通知客戶提前還券,並應於客戶還券當日或次一營業日退還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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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於借貸期間內得申請提前全部或部分還券,並於申請時與證券商約定標的債券與擔保品之撥付方式與期限,證券商至遲應於收到客戶還券後次二營業日前退還擔保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