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辦理中央登錄公債借貸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5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0005704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並自110年7月20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00339713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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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於每筆借券期限屆滿前十個營業日,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客戶,並應於客戶到期還券當日或次一營業日退還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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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還之現金擔保品,應存入客戶之銀行存款帳戶,中央登錄公債應依第十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