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辦理中央登錄公債借貸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5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0005704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並自110年7月20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00339713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辦理中央登錄公債借貸業務應設立借貸專戶,其出借之券源以下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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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有中央登錄公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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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本中心借券系統借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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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附賣回交易所取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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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客戶借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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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自其他辦理中央登錄公債借貸業務之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