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辦理中央登錄公債借貸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5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0005704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並自110年7月20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00339713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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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中央登錄公債借貸,由證券商與客戶依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以下,並以百分之零點零一為升降單位,自行議定成交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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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券費用之計算及收付方式由證券商與客戶自行議定,並載明於契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