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辦理中央登錄公債借貸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5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0005704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並自110年7月20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00339713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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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依本辦法應行通知客戶之事項,其通知應以郵寄、客戶當面簽收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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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之通知以郵寄方式寄發者,因可歸責於客戶之事由,致無法如期送達時,其通知於郵局第一次投遞日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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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之通知由客戶當面簽收者,客戶簽章限與原中央登錄公債借貸契約之簽名式樣或原留印鑑相符並附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