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辦理中央登錄公債借貸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5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0005704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並自110年7月20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00339713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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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依每一客戶分別設帳,每日逐筆登載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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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借、借券、還券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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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擔保品明細、價值、擔保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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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擔保品之追繳、領回、更換與處分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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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權益補償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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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依前項帳載紀錄按月編製對帳單送達客戶,但當月無借貸交易紀錄且未經客戶書面請求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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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取得客戶簽具之同意書,同意證券商得將其個人中央登錄公債借貸相關資料提供本中心、證券交易所及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機構依相關法令規定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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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依第十四條第四項向客戶借券並向本中心繳交履約保證金者,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登載事項以履約保證金提交情形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