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有價證券變更交易方法及停止買賣作業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3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0000555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5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334644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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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有本公司營業細則或其他規定應對其上市之有價證券停止買賣之事由,於各該事實發生並經本公司確認後公告,自公告日之次二營業日起停止其有價證券之買賣。但有下列情事之一,本公司於知悉日或受法院禁止轉讓裁定通知日,或上市公司重大訊息揭露日(以孰前者為準)之日即公告自公告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停止其有價證券之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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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十條之三第七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五十條之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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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條第一項第十八款、第五十條之三第一項第十五款或第七項第三款,或第五十條之九第一項第十五款之情事,經本公司認有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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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閉式基金、指數股票型基金或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條之二第六項所定應停止其上市受益憑證買賣之事由,經本公司確認後公告,自公告之最近開盤交易時間起停止其上市受益憑證之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