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附認股權有價證券買賣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3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000551461號公告修正發布增訂第15條之1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334644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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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股權憑證持有人請求認股時,應填具認股請求書,向發行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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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公司因認股權憑證持有人請求認股所發給之股款繳納憑證,其櫃檯買賣方式準用本中心上櫃股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