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附認股權有價證券買賣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3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000551461號公告修正發布增訂第15條之1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334644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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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股權憑證交易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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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透過本中心等價成交系統、鉅額交易系統、盤後定價交易系統及標購系統以自營或經紀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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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證券商營業處所,以議價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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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股權憑證交易時間、成交方式、買賣資料揭示及買賣委託申報限制,準用本中心業務規則及其他章則中有關上櫃股票之規定。但認股權憑證透過本中心等價成交系統之交易,不適用本中心業務規則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及第三十五條之十一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