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附認股權有價證券買賣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3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000551461號公告修正發布增訂第15條之1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334644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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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向櫃檯買賣證券商收取之附認股權公司債業務服務費率,其買賣斷交易準用本中心股票之規定;但其附條件交易則準用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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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向櫃檯買賣證券商收取之附認股權公司債履約或分離後之公司債業務服務費,其買賣斷及附條件交易之業務服務費費率皆準用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