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附認股權有價證券買賣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3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000551461號公告修正發布增訂第15條之1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3346441號函)

所有條文

  1. 附認股權公司債買賣斷交易之申報價格以百元價格為之,其升降單位應依下列規定:
    1. 一、未滿一百五十元者為五分。
    2. 二、一百五十元至未滿一千元者為一元。
    3. 三、一千元以上者為五元。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