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附認股權有價證券買賣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3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000551461號公告修正發布增訂第15條之1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3346441號函) |
所有條文
- 附認股權公司債買賣斷交易之申報價格以百元價格為之,其升降單位應依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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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滿一百五十元者為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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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百五十元至未滿一千元者為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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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千元以上者為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