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附認股權有價證券買賣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3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000551461號公告修正發布增訂第15條之1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334644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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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認股權公司債之認購標的證券為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創新板(以下簡稱創新板)有價證券者,證券商接受委託人首次委託買進前,應確認委託人符合「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所定買進創新板有價證券委託人之資格條件及已依創新板有價證券相關規定簽署風險預告書,始得接受其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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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委託人應符合之資格條件,證券商應盡合理調查之責任及取得合理可信之佐證依據,並定期辦理覆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