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附認股權有價證券買賣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3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000551461號公告修正發布增訂第15條之1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334644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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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認股權公司債之櫃檯買賣一律為除息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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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日止賣方應得之利息,由買方併同成交價金給付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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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利息之計算,自本期起息日起算至交割日止,採計首不計尾,並按實際天數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