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附認股權有價證券買賣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3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000551461號公告修正發布增訂第15條之1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334644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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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初次買賣附認股權有價證券及認股權憑證時,除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四十三條第六項所定之專業機構投資人外,應簽具風險預告書,證券商始得接受其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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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風險預告書應行記載事項,由本中心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