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要點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3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00000789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增訂第4條之1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90379298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期貨商辦理前條與期貨交易人之受託契約或約定書簽署作業時,應由登記合格之業務員就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所載事項向期貨交易人詳盡說明後,並經由期貨交易人於受託契約或約定書簽署已獲充分告知、閱讀並瞭解之聲明。
  2. 期貨商以電子化方式辦理前項說明作業,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1. 一、受託契約或約定書之內容需逐條(段)勾選。
    2. 二、點選進入相關內容後至同意簽署確認前,其畫面停留之時間以可以適當閱讀該完整內容為依據。
    3. 三、期貨商收到期貨交易人以自然人憑證簽章功能或電子憑證下載驗證機制線上簽署,或列印上述相關資料簽章後,以電子方式上傳或通訊寄回後,可以電子郵件、網址、簡訊等方式傳送受託契約或約定書副本予期貨交易人,期貨交易人應以同方式確認回傳後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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