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要點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3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00000789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增訂第4條之1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90379298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期貨商辦理期貨交易人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應事先與期貨交易人簽訂受託契約或約定書,並載明下列事項:
    1. 一、抵繳有價證券之孳息、紅利或其他利益,歸屬於期貨交易人,其稅負及相關費用由期貨交易人負擔。
    2. 二、同意抵繳有價證券僅作為抵繳自身未沖銷部位及新增委託所需保證金,或取得期貨交易人同意書,同意由期貨商、結算會員運用,得抵繳結算會員部位所需保證金;約定由期貨商、結算會員運用,得抵繳結算會員部位所需保證金者,並應記載同意本公司於結算會員違約時,得處分該有價證券。
    3. 三、依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條規定抵繳有價證券繳交及領取。
    4. 四、依第六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運用之有價證券,期貨商應負責於期貨交易人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領取時,以同種類有價證券交付之。
    5. 五、依第十四條規定之領取及處分。
    6. 六、依第三條規定之抵繳比例、範圍、折扣比率、評價價值計算及上限總額。
  2. 依前項第二款期貨交易人同意有價證券由期貨商、結算會員運用,得抵繳結算會員部位所需保證金者,期貨商應即以電腦作業方式通知本公司,並依規定向本公司申報受託契約或約定書影本,同時副知受託結算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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