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建立期貨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3月2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00000830號函修正發布第 2點至第4點、第7點、第10點、第12點,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90377392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風險評鑑與管理(適用網際網路下單期貨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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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鑑別公司適用資訊安全風險範圍內之所有資訊資產以及其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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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應確定公司各作業可接受之資訊安全風險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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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應有書面的資訊安全風險評估報告,每年至少評估一次,並留存相關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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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應評估核心系統可容忍中斷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