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訊儲存庫系統管理規定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3月2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00054290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條、第3條、第7條、第12條;增訂第12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00360744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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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依第六條規定申報交易資料,除交易連結標的資產為具有臺股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者外,得免申報自然人之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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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或槓桿交易商與自然人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涉及連結標的資產為具有臺股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者,應於交易前要求交易相對人簽訂個人資料使用同意書並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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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同意書範本如附件,證券商或槓桿交易商得另行增補相關規定。但仍應確保交易相對人同意主管機關及本中心得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