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違規處置申復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2年2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020050233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至第8條、第10條、第12條條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10059234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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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員於最近一年內經自律委員會決議糾正達三次、或經警告達二次、或未於期限內將改善情形函報本會者,得經自律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提報理事會為下列部份或全部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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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處以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之違約金;並得按次連續各處以每次提高一倍金額之違約金,至補正改善或配合辦理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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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求會員對其從業人員予以暫停執行業務一個月至六個月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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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停止會員應享有之部份或全部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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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撤銷或暫停會員資格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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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或委員涉及相關審議案件之事項時,應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