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違規處置申復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2年2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020050233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至第8條、第10條、第12條條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10059234號函)

所有條文

  1. 經自律委員會審查結果認為該會員尚無違反相關法令或自律規範之情事者,除逕予存查外,並得將審議結果回復函送單位或檢舉人並副知該會員。
  2. 會員公司對於自律委員會所作之處分,如有異議,應於接獲本會處分函後十五日內,敘明理由連同具體事證以書面向本會申復。
  3. 會員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申復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五日內,得提出具體證明,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申復期間已逾半年者,不得申請。
  4. 會務人員對申復案件,應於接到申復函檢附相關資料及分析意見提請最近期自律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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